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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分 ( 106年12月15日)
第 19 條
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受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者,該管主管機關應就其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等,妥以研訂,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