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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06年12月15日)
第 23 條
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者,本規則有關各種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

第 2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