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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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91年06月14日)
第 12 條
依本辦法獲獎之作品,交通部觀光局可作為觀光宣傳推廣之用,其餘作品於評審結束後,作者應於一個月內至原收件單位領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