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91年06月14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確能提高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聲譽,並能發揮文學藝術創作水準,吸引觀光旅客前往旅遊,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作品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