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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91年06月14日)
第 5 條
申請獎勵者,由左列人員推薦之:
一、中央及省(市)、縣(市)觀光、文教機關主管。
二、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及文學、藝術、觀光有關系(科)主任或研究所所長。
三、政府立案之文學、藝術、觀光團體、國軍文宣單位及新聞傳播事業單位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