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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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91年06月14日)
第 7 條
為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設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交通部指派,副主任委員由教育部指派,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