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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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 93年04月07日)
第 4 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其實施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建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後,依相關法令落實於該管土地使用計畫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