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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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 108年10月09日)
第 17 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