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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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 108年10月09日)
第 18 條
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撤銷其民宿登記證:
一、申請登記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民宿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