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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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 108年10月09日)
第 21 條
民宿登記事項變更者,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向交通部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