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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 108年10月09日)
第 23 條
民宿登記證、民宿專用標識牌遺失或毀損,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