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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 108年10月09日)
第 3 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非都市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
(四)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