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宿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 108年10月09日)
第 30 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
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
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