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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 108年10月09日)
第 32 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