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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 108年10月09日)
第 33 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