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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 108年10月09日)
第 35 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
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
四、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
五、接待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優良事蹟。
六、對區域性文化、生活及觀光產業之推廣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