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地方主管機關未制定前項規定所稱自治法規者,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第一項規定制定自治法規,且民宿建築物一樓之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二樓以上之樓地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走廊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二、走廊裝置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窗簾、地毯、布幕應使用防焰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