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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0月0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