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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 91年05月17日)
第 6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廣播、擴音。
二、電話騷擾。
三、任意敲擊房門。
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
五、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