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年10月19日)
第 4 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參加國際觀光組織之年度會費。
二、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六、展覽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