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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年10月19日)
第 6 條
依前三條規定抵減之金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