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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年10月19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其支出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