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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91年12月19日)
第 12 條
觀光局得派員檢查受託法人團體辦理受託事項之業務及委託經費運用狀況,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受託之法人團體不得隱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