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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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 106年01月20日)
第 15-2 條
經核准籌設或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觀光遊樂業,於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前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即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