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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 106年01月20日)
第 16 條
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轉讓他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契約書影本。
二、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三、受讓人之經營管理計畫。
四、其他相關文件。

觀光遊樂業除前項情形外,原申請公司於興建前或興建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者,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