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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 106年01月20日)
第 18-1 條
觀光遊樂業依前條規定,取得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後,得配合園區入口明顯處所數量,備具申請書,向原核發執照主管機關申請增設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