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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 106年01月20日)
第 19-1 條
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第一項規定所稱特定活動類型、安全管理計畫內容,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第一項規定計畫時,得視計畫內容,會商當地警政、消防、建築管理、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