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 106年01月20日)
第 22 條
觀光遊樂業對外宣傳或廣告之服務標章或名稱,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對外宣傳或廣告。其變更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