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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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 106年01月20日)
第 22 條
觀光遊樂業對外宣傳或廣告之服務標章或名稱,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對外宣傳或廣告。其變更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