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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 106年01月20日)
第 32 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

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