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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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 106年01月20日)
第 33 條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光遊樂設施明顯處。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使用限制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