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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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 106年01月20日)
第 34 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操作,並應設置合格救生人員及救生器材。
觀光遊樂業應對觀光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操作、救生人員實施訓練,作成紀錄,並列為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