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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 106年01月20日)
第 35 條
觀光遊樂業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觀光遊樂業每年至少舉辦救難演習一次,並得配合其他演習舉辦。

前項救難演習舉辦前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到場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督導情形作成紀錄並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其認有改善之必要者,並應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