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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 106年01月20日)
第 7 條
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權限另定者,從其規定。

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區分如下:
一、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受理、核准、發照。
二、非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准、發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