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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5年09月20日)
第 13 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會議定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得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環境保護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