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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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5年09月20日)
第 16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辦理所轄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辦理;其所需經費應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