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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5年09月20日)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民宿經營者。
四、導遊及領隊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