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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 99年10月08日)
第 15 條
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div class="text-pre">┌────────┬───────────────┬────┐ <br />│客 房 間 數 │ 客 用 升 降 機 座 數 │每座容量│ <br />├────────┼───────────────┼────┤ <br />│八○間以下 │二座 │八人 │ <br />├────────┼───────────────┼────┤ <br />│八一至一五○間 │二座 │十二人 │ <br />├────────┼───────────────┼────┤ <br />│一五一至二五○間│三座 │十二人 │ <br />├────────┼───────────────┼────┤ <br />│二五一至三七五間│四座 │十二人 │ <br />├────────┼───────────────┼────┤ <br />│三七六至五○○間│五座 │十二人 │ <br />├────────┼───────────────┼────┤ <br />│五○一至六二五間│六座 │十二人 │ <br />├────────┼───────────────┼────┤ <br />│六二六至七五○間│七座 │十二人 │ <br />├────────┼───────────────┼────┤ <br />│七五一至九○○間│八座 │十二人 │ <br />├────────┼───────────────┼────┤ <br />│九○一間以上 │每增二○○間增設一座,不足二○│十二人 │ <br />│ │○間以二○○間計算 │ │ <br />└────────┴───────────────┴────┘

國際觀光旅館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客房二百間以下者至少一座,二百零一間以上者,每增加二百間加一座,不足二百間者以二百間計算。前項工作專用升降機載重量每座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如採用較小或較大容量者,其座數可照比例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