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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12年10月19日)
第 19 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評量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測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評量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測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評量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