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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12年10月19日)
第 31 條
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應依交通部觀光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退訓人數列冊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