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12年10月19日)
第 37 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領隊人員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署查核。
前項查核,領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或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