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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12年10月19日)
第 38 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應即時作妥當處置,並將事件發生經過及處理情形,於二十四小時內儘速向受僱之旅行業及交通部觀光署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