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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 109年12月04日)
第 17 條
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前已將該特定貨物轉讓、消耗或逾一定期間未將該特定貨物攜帶出境,應主動向特定營業人或民營退稅業者辦理繳回稅款手續。

特定營業人或民營退稅業者如查得外籍旅客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未繳回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應繳回之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外籍旅客將前項退稅款繳回,始得申請退還嗣後購買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第一項繳款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