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特定營業人之協力義務如下:
一、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二、應對外籍旅客善盡退稅宣導之責,告知外籍旅客於申請退稅或購物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與有關申請退稅作業流程及其他本辦法規定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三、應保存相關退稅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四、發現外籍旅客詐退營業稅款情事,應即主動通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及民營退稅業者。
五、確實要求外籍旅客提示證照等作為證明文件。
六、退稅表單之品名欄應清楚並覈實登載。
七、主管稽徵機關得不定時派員監督特定營業人於營業現場辦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相關作業,特定營業人應配合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