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時,應於購買特定貨物當日依外籍旅客申請,使用民營退稅業者之退稅系統開立記載並傳輸下列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明細申請表):
一、外籍旅客基本資料。
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年、月、日。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四、依前款統一發票所載品名之次序,記載每一特定貨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及可退還營業稅金額。該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同時記載分類號碼及品名。
特定營業人受理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時,應先檢核外籍旅客之證照,並確認其入境日期。
特定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時,除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列印退稅明細申請表,加蓋特定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之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者,特定營業人得以收據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
前項退稅明細申請表及收據,應揭露民營退稅業者扣取手續費之相關資訊;如有扣取其他相關費用,應一併揭露。
特定營業人銷售非特定貨物或外籍旅客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退稅系統為相關註記應繳回已退稅款者,於未繳回已退稅款前,不得受理該外籍旅客之退稅申請。
第三項退稅明細申請表及收據之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報請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