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分則 第 二 節 潛水活動 ( 112年02月22日)
第 16 條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或水肺潛水之活動。

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所稱水肺潛水,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潛水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