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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分則 第 二 節 潛水活動 ( 112年02月22日)
第 18 條
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浮力袋)。
二、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之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潛水能力證明資格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