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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2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如下:
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
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