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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 二 章 分則 ( 111年11月08日)
第 8 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