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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1月08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第 3 條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第 4 條
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