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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96年02月15日)
第 11 條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
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經營許可者。